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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宪法对政党规范外,还有以单独的政党法形式来规制政党行为,就算没有专门的政党法,现代国家的选举法制内容大多也对诸政党设置着行为的规范。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如何处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从宪政制度安排上体现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思路上来讲,则是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模式。因此,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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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新中国面临的民族治理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未完全解放,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末期的发展阶段,且新中国领导人对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缺乏足够的经验。而无论是奴隶制所有制还是封建主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都是不相容的。一些当时还处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所以,早在1950年,毛泽东就提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而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次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才真正得以奠基。

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由点及面、大事慎办,同时将参与叛乱和未参与叛乱的人加以区别对待,对未参加过叛乱的农奴主的财产采取赎买政策而非没收政策,以最大范围的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减少民主改革的阻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确保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现。其余与党相关的内容都置于宪法序言之中,共计出现5处中国共产党。

而我国宪法自一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记载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成果,随着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的内容也在相应地调整着。[3]党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本文中的党专指中国共产党。党章自诞生起,就是党的一面旗帜,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并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使命与任务。2.人民主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反对资产阶段与一切剥削阶段的政治斗争与理论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既是继承卢梭、康德、黑格尔等的人民主权思想,又在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代表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

党章兼具了纲领与章程的双重性质与功能。{1}[2]党章对宪法的政治影响客观存在并不可忽视,但党章是调整党员内部关系的最高规则,这是党章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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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 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4]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一部分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为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会议上的报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时,围绕着宪法是否需要一个纲领性的内容有过不同意见。构成近代宪法中人民主权思想则应归属于卢梭。

有学者梳理了自党执政以来的历次党章修改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以及特点。因此,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这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中的应有之义。十二大至十七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的创新发展阶段{26}。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落。

党章内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力争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吸引中国人民信任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体现,但绝不意味着因此党章就具有对全国人民的约束力。{40}结语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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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人民主权理论则融入于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与原则,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的理论本源。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现代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党,都十分重视发挥党章的应用作用。有16.2%的宪法仅仅承认某一个党为执政党{33}。因此,其赞成宪法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体现事实,另一部分体现纲领性的内容。自党的七大后,党章突破单纯的组织章程意义的内容,而是在章程前面加了总纲部分,党章内容也分为两部分,即总纲与正文。三、党章与宪法契合的实践途径(一)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靠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历程中以自己的成就取得人民的信任。{42}我们有理由期待,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党章与宪法的合理、合法的契合过程中,通过选举实现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完美转身。

党章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与奋斗目标等内容,这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意志、信念和愿望。宪法内容反映党章内容,是因为党章反映着党所领导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成果,而宪法必然与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果关系不能随意置换。

党章的正文内容在于规范党内的关系,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等问题,一切都用于调整党内行为,这是党章的本分。1922年党的二大起,名称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迄今有16次修改。

【摘要】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党章为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而宪法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解释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讨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不能隔离两者,但更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1982年,经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

又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策略在宪法序言中的增加都对应十五大与十六大党章总纲中的修改。十二大党章在党的历史中有着至为重要的地位,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

有学者认为,党章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战后,西欧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不少政党被明文规定于宪法的例子,其中最具代表性当属联邦德国基本法。

[7]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是82宪法制定后最早也是较具代表性的教材。除上述宪法根本性特征外,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6}宪法为政党提供执政的合法性与宪法依据的同时,其本身又是政党与人民意志沟通与交汇的产物。首先,党章总纲包括19个自然段落。法国学者从承诺、法律、规范三者间的逻辑中证明了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34}。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有学者将历史上国家对政党的态度分成四个阶段,依次为敌视、放任、承认及法制化、纳入宪法[10]。但我国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

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党内规范包含许多种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都有相应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规范。第1至5自然段包括党的性质、行动指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与毛泽东思想。